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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雨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发布日期:2024-04-25 浏览次数:

  168体育app手机下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东方雨虹)的委托,作为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三期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三期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因公司发生年度权益分派而进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价格调整),以及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以下统称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有关的文件,包括有关记录、资料、说明,并就本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公司已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说明、确认函及证明;

  (二)公司向金杜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金杜仅就与东方雨虹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所涉及的股票价值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金杜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东方雨虹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等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雨虹为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杜同意东方雨虹在其为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2019年9月20日,东方雨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事项,并同意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2019年9月20日,东方雨虹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认为《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2019年9月27日,东方雨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以及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同日,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第三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

  (四) 2019年9月27日,东方雨虹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及《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五) 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8日,东方雨虹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对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

  (六) 2019年10月10日,东方雨虹监事会出具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及公示情况说明》,截至公示期满,未有针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情况。监事会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列入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第三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七) 2019年10月15日,东方雨虹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八) 2019年11月11日,东方雨虹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东方雨虹董事会根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确定以2019年11月11日作为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189位激励对象授予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属于交易日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因而同意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9年11月11日,并同意向2,189名激励对象授予3,296.6129万股限制性股票。

  (九) 2019年11月11日,东方雨虹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被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获授条件,因而同意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股票。

  (十) 2019年12月11日及2019年12月13日,因授予的股票来源不同,东方雨虹分两次完成授予登记,并披露《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限制性股票资金缴纳过程中,有43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认购资金筹集不足的原因共放弃560.3601万股的授予。因而,东方雨虹将自行回购的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授予给1,752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736.2528万股,授予价格为10.77元/股。

  (十一) 2020年10月2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考核不合格导致职务变更的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46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1,427,250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及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6.98元/股。

  (十二) 2020年10月26日,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此次调整第三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同日,独立董事就《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此次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十三) 2020年12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1年1月6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已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2021年1月4日,上述回购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

  (十四)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董事会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认为激励对象所持第三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满足,同意为其中 1, 598 名激励对象办理 917.5007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 上述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1 年 12 月 8 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独立董事就《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五) 2021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 2020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董事会依据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 157.7408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第三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68 元/股。 同日 , 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六) 2021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 年 1 月 18日,公司披露

  《关于部分已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2 年1 月 14 日,上述回购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

  (十七) 2022 年 8 月 22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日,独立董事就《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八) 2022 年 8 月 29 日, 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及《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导致职务变更、 2021年度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未完全达标等原因,董事会决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合计 128.3406 万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第三期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 6.38元/股。 同日,独立董事就《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十九) 2022 年9月 16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 年 11月 24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已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2 年1 1月 22日,回购股票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注销。但激励对象张伟持有的本次应被回购注销的0.0750 万股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被司法冻结,公司尚未办理其所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待该部分股票解除冻结后,公司将及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二十) 2023年9月 8日,东方雨虹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二次修订稿)》)。

  2023年9月 8日,东方雨虹独立董事就实施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本次调整。同时就本次调整涉及的考核指标体系,独立董事认为该等指标

  体系设定具有全面性、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而言,激励性和约束性兼具,能够达到本计划的考核目的。

  2023年9月 8日,东方雨虹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及《考核办法(二次修订稿)》,认为前述文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方案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9月25日,东方雨虹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及《考核办法(二次修订稿)》。

  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4月23日,公司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法、合规,且流程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公司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同意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注销 1,596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三个及第四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18,854,639股,且同意调整回购注销价格。

  2024年4月23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其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综上,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东方雨虹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第五章 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9年净利润值为基数,2022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72.80%;2022年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当年营业收入增速”,“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50%;2023年应收账款增长率不高于营业收入增长率”。同时规定“若当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公司按照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决议、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3年4月12日、2024年4月18日出具的《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0)第110ZA6032号、致同审字(2023)第110A010442号、致同审字(2024)第110A012773号)及公司提供的说明,公司2022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速未达标,2023年净利润较2022年增速未达标,因而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与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均未达标。因而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所持的第三个与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为1,596名激励对象第三个与第四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共计1,885.4639万股。

  如本法律意见书“三、(二)本次价格调整”所述,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为,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实施完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6.28元/股调整为5.68元/股。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实施完毕,则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28元/股。

  综上,金杜认为,东方雨虹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根据公司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文件,公司的说明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本次价格调整为,按照 P=P0-V计算,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

  2023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23年5月1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以2023年5月18日的总股本2,490,597,4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5月19日。根据公司说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3年5月19日实施完毕。

  2024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东方雨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提供的说明文件,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实施完毕,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6.28元/股调整为5.68元/股。如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未能在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实施完毕,则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28元/股。

  综上,金杜认为,东方雨虹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价格调整及回购注销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尚需就本次调整及回购注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第三期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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